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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晋峰:《固废法》修改应与十九大和《环保法》精神高度一致,并切实体现“谁损害谁担责”

绿会 中国绿发会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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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绿会组织召开《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下简称《固废法》)讨论会,秘书长周晋峰博士做主题发言,提纲挈领的对《固废法》修订案提出建议。



周晋峰主要谈到两方面建议:第一,应扩大《固废法》中“提高公民环保意识”范畴,不仅仅是公民,还应该包括“所有单位及个人”;第二,在明确固废产生者责任的同时,还要理清销售者、运输者、处理者、利用者等的责任,要做到“谁损害谁担责”,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利于法律的落地与执行。


《固废法》应该包括“一切单位和个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同时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环保法》第六条也提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这些都为《固废法》修订明确了方向。周晋峰认为,本次《固废法》修订中新增加了第六条内容,即“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这条内容特别重要,但还不够完善,这条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公民,而应该包括一切单位和个人。


增加企业和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其践行低碳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周晋峰谈到公民的“绿色选择权”问题,并以外卖的一次性筷子、北京林业大学超豪华录取通知书为例,这不仅需要公民个人能够主动选择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不使用过度包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或污染的奢华产品,更重要的是外卖企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要给大家选择不要一次性筷子、选择电子录取通知书的权利。“包括共享单车,共享单车目前仍处于过量投放状态,势必会形成过量的固体废弃物,这就需要企业有充分的环境保护意识,否则就不算是提供绿色出行的产品,也不是环保的企业行为。包括外卖提供的一次性餐具,这些都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而且大部分是难以降解、对环境危害极大的塑料垃圾,这就要求法律的与时俱进、企业的积极参与,充分的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周晋峰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这些指导思想应该体现在本次修法上,因此建议《固废法》在这方面加以完善,将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入到法律范畴中来。




固废产生者、销售者、使用者、运输者、处理者、利用者等一个都不能少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法案名称中的“防治”两字非常重要,它能最大程度将对污染的管控提前,从而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而做好防治,关乎固废这个领域的各个环节。


周晋峰表示,本次法律修订的第5条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修改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固废产生者的法律责任,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环节的责任,应该进一步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涉及到危废,更应该强化和明确。


周晋峰以山东危废倾倒致人死亡案、江苏毒猪厂案为例,其中涉及到危废产生者违规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来处理,也涉及到被委托人/单位非法对危废进行处置,从而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只有产生危废产生者有责任,处理者没有责任,那将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江苏毒猪厂的危废产生者,把危废付费给了一个处理者,而这个处理者却为了省钱,将危废排到了他自己的养猪场里面,这类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因此要强调不仅固废产生者承担责任,销售者、处理者、运输者、持有者等各固废处理环节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周晋峰建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固废所涉及的各个环节都理清楚,要具体到哪个环节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和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明确“参与固废,应承担责任并履行义务,谁损害谁担责”的意识。



最后,周晋峰总结表示,《固废法》的修订,不论在当下,还是从长远看,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也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力量,是继环保法、大气、水、土壤等一系列污染防治法规之后,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的有一次完善和进步,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切实有效的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多保障。


(文章内容根据会议发言加工整理,未经本人核实)


文/Tammy  审/Taylor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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